2011年1月20日下午,山城市民李先生回家后,发现12岁女儿小花(化名)用一条红绸带搭在客厅的门上结束了生命。小花死亡后,家人在收拾女儿的遗物时,从孩子的日记中发现孩子在校时,曾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和同学欺负,其父母找到了山城市教育局及山城市第21中学。教育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,之后由学校出具报告,承认小花的班主任老师对小花实施过体罚,对小花说过不当言辞。在这个案例中,学校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为什么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?不是已有人身安全问题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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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七老师

七七老师 @2021-09-28 13:15:39

@钱宇灵

因为学生自杀自伤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学生自己,教师有不当行为,学校承当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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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七老师

七七老师 @2021-09-28 13:15:39

@钱宇灵

因为学生自杀自伤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学生自己,教师有不当行为,学校承当民事责任。